受托人办理退税手续,受托人向发货人提供出口货物证明。一般情况下,出口货物实际结算后,受委托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手续。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录入相关内容,并与相关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出具证明。受托方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代理证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代理服务出口贸易协议;
2.受托方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单);
3.出口货物出口发票;
4.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仅适用于出口退税),委托方进行收汇核销单的除外。
若出口商将代理企业出口的货物同其他国家出口贸易货物可以一起进行报关或核销,还应附上出口商品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核销单原件及复印件。
出口货物代理退税条例
出口报关代理
允许退税的企业范围和货物范围
1、生产技术企业进行自产货物(包括信息扩散产品、合作发展生产管理产品、国家税务局国税发行[1991]003号文件明确规定的贵重货物)
2、有出口公司经营权的商业、物资、销售、对外经济贸易、工贸等企业进行收购的按规定可以退税的货物。
无出口经营权的流通企业经营的货物,以及委托出口企业经营的生产企业采购的货物,不予退税。
申请退(免)税时,委托方必须发展提供具有下列凭证进行资料:
(1)出口企业货物进行证明;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单) ;
(3)出口货物汇款核销单(专用于出口退税) ,协议规定除受托人汇款核销外;
(4)代理企业出口贸易协议(合同)副本;
(5) 出口货物的销售明细;
代理人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起申报或者注销的,代理人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代理人出口退税主管部门签署的出口货物申报表(出口退税联合会)或者出口货物核销表(出口退税专用表)复印件。
出口代理退税规定。
代理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我们应当严格按照退税归属原则由代理出口货物的客户信息进行。

1、客户是生产企业的退税条款。
委托方为生产企业(无论生产企业是否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对委托代理人出口的货物,比照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按照先收后免、免抵退税的方法计算退(免)税。
委托人属于一个小规模进行纳税人时,委托公司代理服务出口的货物可以免除增值税和消费税,其进口税不扣除或退还。
2、委托人为其他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的退税规定。
根据现行政策,委托人为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等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其他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按照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和相应的退税率计算确定。